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,保持爆破行業平穩、和諧及可持續發展,保護爆破企業的合法權益,特制訂本規則。
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中國工程爆破協會(以下簡稱“協會”)會員單位之間或會員單位與非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處理。
第三條 各會員單位應充分理解并自覺遵守協會的爭議處理規則。
第四條 協會受理行業內因履行行業自律公約引起的爭議。
第五條 協會應及時向各會員單位傳遞有關國家的法律、法規、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,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,對行業內出現的重大爭議事件,協會應及時進行調查研究,并提出處理意見。
第六條 協會處理會員單位爭議事項時,應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,進行調解或裁決。當事人在處理過程中地位平等。
第七條 行業內爭議處理規則
(一)各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,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,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;
(二)協會積極組織協商,爭取協調和解,協商不成時,協會組織專家進行診斷,并據此出具行業意見,解決爭議;
(三)若行業內有爭議的一方為非會員單位,協會受理爭議事項后,應邀請有關部門參與處理;
(四)協會調解失敗時,爭議的雙方或單方可提請仲裁機構、司法部門依法處理。
第八條 行業違約懲戒辦法
(一)會員單位有違反行業行規行約的行為,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及時向協會進行舉報,要求協會調查;
(二)協會應及時組織調查,并根據其性質,提出如下處理意見:
(1)批評教育,阻止違規違約行為,并責令其限期改正;
(2)組織協調雙方和解決糾紛,如有賠償要求的,要求賠償因其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的直接損失;
(3)采取行業內部通報批評;
(4)通過媒體或網站公布其違約行為;
(5)對于屢次違約、情節嚴重的企業,取消其會員資格,并號召、組織全行業共同予以抵制,向社會公布其違約行為;必要時建議政府相關部門給予吊銷(生產、經營)執照等處罰。
第九條 本規則由中國工程爆破協會負責解釋,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